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字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電子簽名都具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方可具有法律效力,CA機構應運而生。
證書授權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管理和簽發安全憑證和加密信息安全密鑰的網絡機構。注冊中心(RA)對申請者所提供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CA驗證后簽發證書。內容包括申請者的個人信息,公共密鑰和認證有效期,作為網上身份證明的依據。
依法成立、獲得工信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CA機構提供的可靠電子簽名方可受《電子簽名法》保護。只有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才能“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訴訟中具備書證的法律效力,取證和鑒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也就是說,需要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才具有和紙質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情形電子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不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三種情況:
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