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我們說印章都是指實體印章。傳統的“偽造公司印章罪”,也是指的某人通過偽造公司實體印章的不法行為。
隨著電子簽名等技術的發展和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如今大家在簽署合同文件時,不再只是選擇傳統紙質合同簽約,通過電子合同簽約的個人和企業越來越多;合同文件蓋章也不在局限于實體印章,線上電子印章蓋章的方式也愈加常見。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有人偽造電子印章,由于不是實體印章,還構成偽造印章罪嗎?現如今電子印章使用越來越多,怎么有效判斷電子印章的真偽、又該如何防止電子印章被偽造呢?
關于這些問題,今天就通過一則判例【(2019)冀0408刑初375號】,來給大家詳細說一說,相信看完之后,你會對此有新的理解。
基本案情
楊某使用電腦軟件、電子模板等工具為他人偽造、變造大量征信報告、銀行流水、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及其他單位、企業、公司的證明文件,并從中獲利。銀行流水、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及其他有關單位、企業、公司的證明文件均帶有印章。經查,楊某共偽造或變造不同的印章12枚。其中,偽造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9份、銀行證明2份、銀行交易流水18份(24頁)、社會保險參保證明4份、企業工作及收入證明1份以及大量銀行征信報告,共非法獲利8000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幫助他人偽造大量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楊某是使用軟件加章到文檔上,而偽造印章應該是有實物的,不應該做擴大解釋,故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疑問;
二、如果被告人構成犯罪,本案是賈某主動找的被告人楊某,故賈某應當是共同犯罪;
三、被告人楊某是初犯偶犯,并自愿繳納罰金,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于辯護人所辯被告人楊某是使用電腦軟件加章到文檔上,不是偽造實物的印章的意見,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信譽和正常活動,被告人楊某偽造的電子印章,雖不具備一定的實物形態,但與有關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標記相符,具備了印章的權威、憑證和標志作用,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信譽和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故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對辯護人的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悔罪,并主動將違法所得退繳,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楊某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對被告人楊某退繳的違法所得八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評析意見:偽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在文件、文書中蓋印。因此,不管是實體印章,還是電子印章,其作用都是為了加強或證明文件、文書的效力,其在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
怎樣才能防止電子印章偽造?
判斷電子印章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障,主要看以下兩點:
1、采用密碼學和數字證書技術
電子印章應基于密碼學原理,利用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和簽名驗證。數字證書由權威認證機構頒發,包含公鑰、簽名者身份信息等數據,通過驗證數字證書的有效性,可以判斷電子印章是否有效,防止偽造和篡改。
2、使用數字簽名和時間戳
在簽署文件時,電子印章會生成數字簽名并與特定的身份信息綁定。通過簽名驗證機制,可以驗證簽名者的身份和簽名的有效性,防止他人冒充簽署者。
時間戳技術用于確保電子文檔在特定時間內存在且不可篡改,證明文件的簽署時間和順序,提高文件的可信度。
如今,電子印章使用越來越廣泛,不僅因為它能使得雙方的簽署合作效率大幅提升,還能降低成本,已經成為企業降本增效的“好幫手”。合理合規的使用電子印章,就能享受電子印章帶給我們的無限便利。
防止電子印章被偽造,應該要從源頭上避免,保證用章安全。在使用電子印章進行電子簽名時,只要選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平臺如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等,就能保障您的簽署過程安全可靠,保證所簽署的合同文件受到法律保護。
以上就是全部內容,如果關于電子簽約有更多的問題想要溝通,也歡迎咨詢,我們在電子合同簽約領域有著多年的使用經驗,各種電子簽約問題都能給到相應的建議,希望大家能通過交流一同成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