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作為單位重要憑證,不得私刻或隨意冒用,安全妥善的保管和使用公章,對于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由于公章直接牽涉到公司利益,總有膽大妄為之人為牟一己私利偽造公司印章,以謀取不法得益。
那么,私刻公章之人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此前江陰法院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通過這起案情就知道了。
案情回顧
被告人朱某、陸某分別系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二人共同經營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期間,因公司未獲得相關土建資質,朱某提議偽造其他有資質的公司印章用于承接工程,后由陸某于2020年11月、2021年6月在淘寶網上定制偽造“B建設有限公司”“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2021年7月15日,朱某、陸某以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與曹某簽訂土建工程合同文件,并在合同文件上加蓋偽造的“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后導致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涉入訴訟糾紛。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陸某處扣押偽造的“B建設有限公司”“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朱某、陸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陸某共同冒用名義,非法制作公司印章,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陸某的歸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陸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扣押在案偽造的“B建設有限公司”“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說法
本案中,朱某和陸某為了牟取一己私利偽造其他公司印章,并使用偽造的印章以“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致使“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故陷入訴訟糾紛,其行為對“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商譽和正常經營活動均造成了較大不良影響,嚴重擾亂正常商事活動秩序,依法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如何加強印章安全
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因為偽造公章侵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一直時有發生從來沒有斷過。而且一旦出現私刻“蘿卜章”的事件,都會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那么對于公司來說,怎么有效避免公章被私刻“蘿卜章”呢?
對于實體公章的安全防范而言,除了加強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嚴格規范公章使用流程,也沒有其它更好的辦法。但是,隨著技術的發展,電子簽章的出現,給大家提供了新的思路。將實體公章轉化為電子公章,通過電子公章進行簽署蓋章,能大幅加強印章的安全使用。
電子印章在使用時,可以很容易就辨別真偽(時間戳、CA證書等),而不像實體公章那樣難以辨別。如此一來,在對公司簽署的合同文件進行審查時,只需要對電子公章加以判別,就能知道是否有被不法分子利用。
此外,電子公章的使用,還能加速內部簽署合作的流程,縮短合作簽署的周期,給簽約合作雙方提供極大的便利;且由于是電子合同簽署,不需要涉及到郵寄費用,也能大幅縮減簽署成本。
如今,電子簽章已經在各種場合被廣泛的使用,無論是政府機關,還是集團公司、個人,都通過電子印章實現了辦事效率、成本上的效果提升,還能有效規避被他人利用,避免因為“蘿卜章”等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電子印章簽約時,一定要選擇正規的第三方平臺哦(如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等),這樣才能保證你簽署的合同與紙質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讓簽約更加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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