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說過多少次,企業一定要注意用章安全,特別是印章管理人員,別說用章流程不規范,哪怕就是正常按照規范流程用章,都可能被別有用心之人“鉆空子”。結果到頭來,你什么都沒做,公司平白無故就損失巨額資產,有些甚至過億元,這哪說理去?
還真別不信,這種事可不少見。這不,某公司勞務分包出去的某項目部謝某,用一個“蘿卜章”私自代表公司跟他人簽訂合同,沒有經過總公司核查,直到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怎么回事,結果分包出去的項目部惹下的禍,還是全部都算在了總公司頭上。
具體怎么一回事呢,接下來咱們就一起看看。
案情回顧
該案子案號為(2019)魯10民終3261號。
在這個案子中,王某是出租建筑器材的,謝某是從武漢某成公司勞務分包了部分業務的,具體來說是分包了“山東文登抽水蓄能電站業主營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結構安裝勞務工程”。
說白了,謝某就是個包工頭。這個包工頭私自刻了一個“蘿卜章”,即武漢某成公司文登項目部公章,并用這個公章與王某簽訂了《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后來因為武漢某成公司文登項目部欠付王某租賃費,王某將謝某和武漢聯成公司訴至法院。
該案已經過二審,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針對武漢某成公司是否應該對欠付王某的租賃費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文登房建項目部、謝某與王某簽訂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后,案涉建筑器材由王某送至武漢某成公司承包的工地,且由謝某安排工作人員實際接收使用,武漢某成公司理應支付案涉租賃物的租賃費。
至于武漢某成公司文登房建項目部能否代表武漢某成公司簽訂合同,以及武漢某成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謝某施工,系武漢某成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其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公司勞務分包出去成立的項目部蓋的“蘿卜章”,公司也需要承擔責任。
案情看法
在這個案件中,武漢某成公司將項目分包出去之后,本以為就高枕無憂,沒想到包工頭謝某打著總公司的名義進行設備租賃、而且不付錢,最后法院判決設備租賃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后續武漢某成公司可以追究包工頭謝某的責任,但是這一來一回,由于涉及法律訴訟,給公司帶來了不少的麻煩。
從這個案件當中可以看到,公司在對外承包項目時,一定要對分包人的用章行為需做好監管,即使是分包人的“蘿卜章”也要妥善監管,以防范法律風險。對于別有用心之人來說,“蘿卜章”并不難得,企業要想規避己方“蘿卜章”埋下的大坑,就得通過企業管理制度的設計,來防范類似的事情發生。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對印章的管控。
1、完善用章的管理
加強對企業用章的管理,這包含章的刻制和章的作廢兩方面。對關聯機構,包括分公司、勞務分包出去成立的項目部、公司的代理人等關聯機構和人員,明確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制定印章刻制的可以付諸實施的審批程序,刻制好的印章要明確印章使用范圍、啟用時間,作廢的章要留存好作廢記錄,并強化對關聯機構管理層關于用章制度的培訓。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規范好合同審批管理制度,規定公司各成員在簽訂合同時,根據人員的身份不同,設定不同的審批流程,做到任何涉及用章行為的文章,都要向公司備案。
3、使用電子簽章。
通過電子印章建立線上審批流程,完成對各種合同文件的簽字蓋章。還可以根據需要,設置不同人員的印章使用權限,確保印章審批使用流程的順暢,實現隨時隨地采用電子簽章簽署文件。
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和完善,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在合同簽署、文件流轉等場景中,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此一來,也不用擔心使用電子印章簽署合同文件的法律保護問題。
而且,使用電子印章除了可以加強對印章的使用管控、減輕印章風險之外,還能大幅提升企業內部的用印審批效率,且節省與制作、存儲、運輸相關的成本,同時也能減少紙張和其他辦公用品的消耗。對于需遠程簽署或者多方簽署的合同文件時,電子印章能顯著加快文件簽署過程,減少傳統紙質文件傳遞所需的時間,為企業的業務往來提供便利。
如果企業沒有足夠的開發實力和資源搭建內部獨立的電子簽章系統,可通過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等第三方平臺,實現所有線上簽署流程。在享受電子印章給企業帶來安全、便利、低成本等好處的同時,也能避免一些因為各種“蘿卜章”印發的麻煩和風險。
如果你還沒使用過電子印章,那就趕快使用電子印章起來吧,相信用過之后你一定會愛不釋手。如果關于電子簽約有更多的問題想要溝通,也歡迎咨詢,我們在電子合同簽約領域有著多年的使用經驗,各種電子簽約問題都能給到相應的建議,希望大家能通過交流一同成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