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世上很多事,在沒遇上之前,壓根就不想不到到頭來還能有這么一回事。就拿合同簽約來說,一般大家說到簽訂合同,都是非常嚴肅的一件事,一旦發生了糾紛,那是合同簽訂雙方之間的爭議。可沒想到,別人簽訂的合同,最后責任還會落到我的頭上?
這不,這里就有一起這樣的事情。某X建設集團,將某個工程項目委托給另一人夏某,結果夏某私刻公章瞞著公司與另一家建材公司簽訂合同,某X建設集團毫不知情下,最后由夏某惹出來的麻煩,全部由某X建設集團承擔了。
這么一來,某X建設集團著實體驗了一把“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而這一切的罪魁禍首,全部是因為夏某私刻“蘿卜章”繞過公司層面簽訂合同導致。具體是怎么一回事呢?接下來咱就好好聊聊。
基本案情
某X建設公司中標了伊犁萬業綜合商業廣場開發涉案工程,其與發包單位簽訂建設承包合同時,向發包方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上面明確委托夏某、徐某為某X建設公司辦理項目合同洽談和處理相關事宜的代理人,并規定了委托期限。
在該委托期限內,夏某與某寧建材公司簽訂合同,購置多項工業品,合同均由夏某簽字,某X建設公司蓋章。針對本次蓋章,某X建設公司提出,章可能是夏某、徐某偽造的,公安正在調查,公安刑偵大隊已出具受案回執,對夏某偽造公章一案立案受理。
對此,二審判決中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因本案中某X建設公司已授權夏某為涉案工程項目相關事宜的代理人,其在委托授權期限內與某寧建材公司就有關涉案工程項目上使用的施工材料簽訂的買賣合同的行為,屬于其代理某X建設公司實施的行為。即便其在工業品買賣合同上加蓋的項目資料專用章是私刻公章,也不能否定夏某在簽訂該合同時已享有某X建設公司授予的代理權,其以某X建設公司名義與某寧建材公司簽訂的涉案工業品買賣合同的效力,對某X建設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由某X建設公司支付貨款。
二審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至此,雖然蓋的章是否是“蘿卜章”雙方各執一詞,但因為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是代理權限內的職務行為,所以由被代理人承擔了責任。
如何加強印章使用安全
因為“蘿卜章”印發的合同糾紛、最后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失的事,可謂是屢見不鮮。對于那些別有用心之人來說,想要私自刻制一枚“蘿卜章”,并沒有那么的復雜,在簽署用印的時候,不是專門的人員根本就分辨不出來,哪怕是專門的鑒定機構,也得費老些功夫,這也是為什么這類事件頻發的原因。
對于企業來說,實體印章被私刻“蘿卜章”,除了通過加強內部的用章管理審批流程來盡可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之外,很難從根本上杜絕。不過隨著技術的發展進步,電子印章的出現,給很多企業提供了新的思路。
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和完善,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在合同簽署、文件流轉等場景中,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此一來,也不用擔心使用電子印章簽署合同文件的法律保護問題。
很多企業通過引入電子印章,將合同簽署數字化、流程化。通過線上審批、獨立授權簽署人等,能夠隨時隨地采用電子簽章簽署文件,還能對不同的人員設置不同的印章使用權限,提供詳細的審計跟蹤記錄,便于追蹤和驗證文檔的操作歷史。這樣一來,確保公司簽署的每一份合同都“心中有數”,將合同簽署風險將至最低。
除了加強對印章的使用管控、減輕印章風險之外,使用電子印章還能大幅提升企業內部的用印審批效率,且節省與制作、存儲、運輸相關的成本,同時也能減少紙張和其他辦公用品的消耗。對于需遠程簽署或者多方簽署的合同文件時,電子印章能顯著加快文件簽署過程,減少傳統紙質文件傳遞所需的時間,為企業的業務往來提供便利。
管好己方的“蘿卜章”是個系統工程,涉及商務談判管理、管理人員的授權管理、內部機構的管理等多個方面,通過引入電子印章是一個切實有效的辦法,但要想全面科學地防范己方“蘿卜章”的風險,需要結合每個公司的實際情況,請律師制定切實可行的個性化方案,規避由于“蘿卜章”合同所帶來的風險。
因此,趕快使用電子印章起來吧,不僅簡單方便,還能節約成本,最重要的是在安全性上要更加可靠。如果關于電子簽約有更多的問題想要溝通,也歡迎咨詢,我們在電子合同簽約領域有著多年的使用經驗,各種電子簽約問題都能給到相應的建議,希望大家能通過交流一同成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