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國家政策的以及市場需求的推動下,電子合同迎來發展的大好時機,揚州等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部署電子簽章系統優化業務管理模式。但相比紙質合同,電子合同的司法實踐還不是很健全,大家可能以為只要法條上說了電子數據納入證據,電子合同就算是合法證據。
事實上,并不是這樣,不管是紙質合同證據也好還是電子合同證據也好,都需要符合證據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經過這三性的判定之后才能作為證據。
證據的真實性
真實性指的就是一份證據的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能是偽造的,同時證據的內容要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二者缺一不可,需要同時滿足,否則,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
證據的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在民事訴訟證據中有七種法定形式,如若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同時該證據應該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如,一份揚州等地企業簽署的合同,必須要加蓋企業的印章,或者一份揚州等地企業證明,需要有揚州等地企業的印章和負責人的簽名,而且提供的證人需要具有作證的能力和作為證人的資格等,各類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此外,證據的來源要合法,其中就包括了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有資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等
證據的關聯性
關聯性指的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需要有一定的聯系,并且根據聯系緊密的程度,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同時每個糾紛案件,都需要有證明的待證事實。
因此,司法機構在判定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時,會根據以上幾個核心點進行判定
1、電子證據的形成,也就是電子合同的形成,可以追蹤溯源,簽署的地點、簽署人、簽署時間等信息都需要明確,且不能被篡改
2、電子證據的保存,揚州等地企業電子合同要作為電子證據,需查看是否是通過第三方進行存證的,確保簽署完之后的電子合同存儲是安全的,沒有泄露,篡改等行為發生。
3、電子證據固定的承載,如揚州等地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承載在硬盤、sd卡或者是云端服務器,這些介質是否安全,會不會容易損毀、有沒有備份之類的,是否容易被涂改之類的問題,也是在電子證據考量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