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現在已經成為一種生活方式,隨時隨地都可以打開手機,動動手指網上購物或者訂外賣。不過,大家不清楚的是,在下單成功的那一刻,你就已經簽訂或者履行電子合同了。
即將于2021年1月1日實行的《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簽訂和履行作出規定。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當消費者網購提交購物訂單后,即視為雙方達成購物合同,雙方均應接受 網絡購物平臺所載的商品價格、品質、送貨、保險等交易約定,乙方違反約定拒絕履行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
究其原因,雖然通過互聯網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是向不特定相對人發出的,但其內容表明經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質上仍符合要約成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根據《民法典》規定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若當事人另行約定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的,以約定為準。即意味著若買方與電商平臺在訂立電子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支付貨款或商品出庫等條件時,應視為雙方當事人針對要約及承諾達成了合意,符合私法自治原則,應遵循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作為新生事物的電子合同,其履行與普通合同也有所區別。《民法典》第512條首次針對電子合同交付時間作出具體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此條規定明確了網購中買方在簽收貨物前,所有商品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在確立電子交易行為中交付規則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據此,快遞員未經買方同意擅自將網購貨物放入智能快遞柜后,標的物損壞或滅失的風險負擔因賣方未完成交付義務,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換貨或退款。另外,當我們享受簽收“網購”快遞包裹快樂的同時,也完成了電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標的的交付。合同標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標的損毀、滅失的風險也隨之由網絡賣家轉移到“網購”購物者身上。
民法典以立法形式,明晰了電子合同未來的發展方向和前景。它建立了具有時代性的電子合同交易規則,對有效規制電子商務行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疫情期間,網購、外賣等電商平臺提供了豐富的數字生活服務,極大滿足了人民基礎物質生活需求,讓民眾足不出戶即能實現衣食無憂;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也指出,電商網購、在線服務等新業態在抗“疫”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要繼續出臺支持政策,全面推進“互聯網+”,打造數字經濟新優勢……民法典順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有利于強化電子交易平臺依法治理能力,使其在正常的軌道上良性運行,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