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其涵蓋了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方面的法規共1260條。
其中,合同編占525條,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修改了超過300條,但繼續落實了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屬性,更是首次針對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標的物交付時間作出規定。使得網絡交易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在合同訂立上,對電子合同書面形式屬性、成立條件、訂立時間及地點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在合同履行上,對電子合同的交付時間做出明確規定。
●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電子合同已經成為網絡交易雙方的重要憑證,《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線上簽約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依據,彌補了司法實踐因《合同法》中未對互聯網交易規范作出具體規定,而存在的爭議問題,加速了電子合同的應用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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