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了電子數據,但電子數據要成為有效電子證據,需要具備嚴格的取證標準,即第三方存證、鑒定等。其中提到的電子數據包括了電子郵件、社交媒體工具、手機短信、電子簽名等。
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是通過電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換的方式,電子郵件可以是文字、圖像、聲音等多種形式,早期互聯網剛興起的時候,電子郵件就作為主要的線上溝通交流的工具,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合同簽約即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傳輸,確認,因此,產生的電子數據也即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社交媒體工具
社交媒體工具主要是微信、qq、微博等具備社交屬性的工具,其中對于企業、個人來說,微信是目前主要的交流工具,企業辦公、業務往來,個人交流均通過微信進行溝通,因此,企業需要簽署合同,電子版合同文件也通過微信等方式發送給對方進行確認,無誤后再進行簽章郵寄。
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通過電子形式所含、所附能夠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目前,隨著數字化的趨勢到來,電子合同簽約形式越來越普及,而電子簽名即作為同等手寫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應用在電子合同上。因此,電子合同簽署后,其只要使用了可靠的電子簽名,即具備法律效力,可被當做民事訴訟的電子證據采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