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興簽約方式,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有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電子合同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保證其法律效力?如果產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電子合同的效力?
電子合同簽訂
《合同法》第10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
電子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 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電子簽名法》第2條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因此,電子合同既然以數據電文作為載體,即能夠作為書面形式合同的一種, 可以得到《合同法》的認可與適用。
《電子商務法》第47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48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取證鑒定
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
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
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鑒定等......但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鑒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電子簽名法》第13條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電子簽名法》第14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不適用場景
《電子簽名法》第3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方平臺
《合同法》第3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由于互聯網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于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
因此:
《合同法》第16條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統”。
“指定特定系統”通常就是指第三方平臺。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
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第三方平臺所使用的互聯網存證、固證技術(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也被司法認可,最高人民法院網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第11條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規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可信時間戳及區塊鏈等固證存證手段進行法律確認,這意味著電子固證存證技術在司法層面的應用迎來重要突破。
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于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簽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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