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受法律認可和保障,是可以成為法庭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符合法律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訂立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統。
商務部發布的《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規定,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訂立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 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 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 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3、取證與鑒定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電子數據要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需要遵照嚴格的取證規定,比如第三方存證保全和出證、鑒定鑒定、公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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