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技術的成熟,使用電子簽名在各行業得到廣泛的應用,其中主要的場景便是電子合同,這幾年,由于疫情的影響,電子合同應用受到市場的廣泛認可。但也由于紙質合同的約定俗成,電子合同一方面成為市場剛需,一方面又受到不少企業的觀望以及質疑。
根據《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即法律認可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國家人社部早在2020年3月就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此同時,國家各級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也在積極鼓勵推廣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應用。
因此,不管是法律層面還是國家政策層面,都認可并推廣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應用。
目前,市面上有較多對于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相關知識普及,在提供正確認知的同時也出現不少誤導的知識,比如“自制電子印章、個人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可以通過郵件、社交工具傳輸電子合同文件進行簽字蓋章”等。
事實上,企業在簽署電子合同時,主要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否使用了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二是否使用了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簽署以及第三方服務商存儲。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靠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滿足“真實身份、真實意愿、原文未改、簽名未改”的條件。因此,可靠電子簽名使其身份不可抵賴,簽名真實有效。
通過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才能確保電子合同簽約過程的公正性及結果的有效性。通常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服務商,通過對接公安、司法、法院、工商、仲裁、公證、CA等機構,通過數字簽名、區塊鏈、時間戳、加密傳輸、哈希算法等技術,保全簽約過程的證據鏈,保障電子合同文件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