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朋友向你借錢沒有寫紙質借條,而是使用“電子借條”,事后出現糾紛,抵賴電子借條上的電子簽名,訴諸法律后,法院能認嗎?近期,韶關市仁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使用電子借條的民間借貸案件,在經過一系列的證據審查后,法院確認了電子借條的效力,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還錢的要求。
案件緣由:
市民小張和小劉是朋友關系。2023年4月,小劉以經濟困難為由向小張借款8000元,承諾一個月還款,到期后小劉未能依約定向小張償還借款。2023年5月,在小張的要求下,小劉通過某電子簽平臺的“借條”功能,向小張開具一份電子借條,對雙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送達地址等均予以明確。還款時間已過,小劉卻沒有按時還款,并存在抵賴電子簽名行為,于是小張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提交了轉賬記錄、電子借條和電子文件簽署報告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某電子簽平臺開具的電子借條,是經過人臉核實確認身份真實后,經過線上簽署,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小張提供的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也佐證了雙方借款關系,故判決被告小劉向原告小張償還借款8000元。
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電子簽名合法有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等文件,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包括了數據電文,也就是電子文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法律效力。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
通過以上司法案例可知,電子借條是數據電文的一種,雙方約定使用此線上簽署方式進行借貸關系的明確,首先法律上是認可的,其次,在簽署電子借條是雙方是通過了人臉核驗身份,確保了身份真實,由此在平臺生成的電子簽名具有CA數字認證,即核驗身份唯一性。最后電子簽名的使用是需要遵循“真實意愿”的原則,因此,在確定電子簽名的“真實身份、真實意愿、簽名未改”且簽署的借條未改之后,所簽署的電子借條具有了法律效力,司法認定的證據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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