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快速發(fā)展,越來越多的業(yè)務流程開始電子化,勞動合同也不例外。然而,并非所有電子化的合同形式都能被視為有效的電子勞動合同。以下是幾種不屬于電子勞動合同范疇的形式:
1、通過微信對話確立的勞動合同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通過微信進行招工用工,微信信息中包含了勞動者個人信息、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內容,因此用人單位可能主張該信息為電子勞動合同。但是該微信信息內容欠缺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且沒有使用電子簽名,因此該微信信息不是電子勞動合同。
2、紙質勞動合同的掃描件或照片
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調取、儲存、應用等應當以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前提。若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訂紙質版勞動合同,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過掃描或拍照等電子形式儲存下來,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對紙質勞動合同原件的保存義務。該紙質勞動合同的掃描件、復印件或照片不符合電子勞動合同的定義,并不是電子勞動合同。
3、未使用電子簽名的Word文檔
僅僅將勞動合同保存為Word文檔并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而沒有使用電子簽名技術來驗證簽署者身份和合同完整性,這樣的合同也不屬于電子勞動合同。
4、未通過認證的電子平臺簽署的合同
在一些未經過法律認證或技術驗證的電子平臺上簽署的合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和技術保障,通常不被視為有效的電子勞動合同。
總之,有效的電子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律和技術要求,包括使用電子簽名技術、確保合同內容不被篡改、驗證簽署者身份等。上述幾種形式由于不滿足這些要求,因此不屬于電子勞動合同的范疇。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yè)和員工應確保使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電子合同形式,以保障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