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的發展,極大的便利了我們的生活,只靠一部手機,基本上能滿足你衣食住行的各個方面。但是,在享受便利的過程中,有些地方也需要注意,尤其是涉及到協議簽約,千萬要認真對待,一不留神就可能給自己帶來麻煩。
這不,魏某通過手機APP進行電動車融資租賃,并沒有注意手機上簽訂的這個協議,之后魏某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租金,居然還惹上了官司的麻煩。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接下來,就帶大家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
2018年,魏某通過原告公司租賃APP客戶端,用“以租代購”的方式,申請了一臺價值約4000元的電動車融資租賃。魏某在APP上填寫好相關申請信息后,通過APP的操作指引,在第三方電子簽約云平臺簽訂了《融資租賃購買合同》《電動車融資租賃合同》。
其后,原告公司根據APP上魏某對租賃車輛的選定,向某電動車經營部購買設備,以租給被告使用,根據合同約定,被告魏某應該分12個月按月支付租金。但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多方追討,被告仍無故拒不支付,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因糾紛產生的律師費用。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查明,雖然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購買合同》《電動車融資租賃合同》是從APP上下載打印提交至法院的,但原告提交的第三方電子簽約云平臺電子簽約數據證據報告能夠證實原告與被告在第三方電子簽約云平臺中簽訂的《融資租賃購買合同》《電動車融資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上述合同均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足以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魏某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律師費用共計5000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在于當事人使用第三方電子簽約云平臺簽訂的《融資租賃購買合同》《電動車融資租賃合同》是否真實有效,這實質上屬于電子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電子合同作為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合同的一種,其成立生效要件與傳統合同并無二致,在合同內容合法的前提下,合同生效的關鍵在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只要能確保簽約主體身份的真實性,以及電子合同簽署過程記錄存證,那么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就具備法律效力,在合同發生爭議時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這個案例中,原、被告使用第三方電子簽約云平臺簽署《融資租賃購買合同》《電動車融資租賃合同》,根據原告提交的第三方電子簽約云平臺出具的關于《融資租賃購買合同》《電動車融資租賃合同》電子簽約數據證據報告,該平臺使用電子簽名技術進行簽約主體身份識別, 通過電子認證機構數字證書的方式實現實名驗證,并采用時間戳、非對稱加密算法和標準哈希算法技術確保簽名后的合同不可篡改,同時,報告對《融資租賃購買合同》《電動車融資租賃合同》的簽署過程做了完整的記錄。
因此,前述證據與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相關合同均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足以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隨著電子簽名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簽約的方式已經被越來越廣泛的使用,大家一定要糾正一個觀念,就是在簽訂合同協議的時候,通過手機APP進行電子合同簽約,在法律上也是生效的。因此,在你與他人或者其它服務商家通過手機APP簽訂合同協議時,一定要確認合同的內容;在合同簽訂完成后,也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準時履行自己的義務。
如今,電子合同簽約已經具備與紙質合同簽約等同的法律效力,不能因為不是紙質合同簽約就忽視。這種簽約方式可以給人們提供極大的便利,不需要面對面就能進行遠程簽約,而且也不需要涉及到合同打印、郵寄等復雜環節,大幅度節省簽約的成本,如今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在非常多的在使用電子合同簽約。
電子合同簽約為大家提供了高效便捷簽約的新思路,是一種技術進步的產物,同樣給大家帶來便利,在后續需要涉及到合同簽約的時候,大家也可以考慮電子合同簽約,選擇靠譜的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約平臺(如簽盾等)。就能像上述案件當中一樣,正當合法權益能得到保障。如果關于電子簽約有更多的問題想要溝通,也歡迎咨詢,我們在電子合同簽約領域有著多年的使用經驗,各種電子簽約問題都能給到相應的建議,希望大家能通過交流一同成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