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時代,計算機和網絡等高科技產品逐漸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 電子證據作為不同于傳統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是人們在網絡生活中產生、流通、交易等環節的重要憑證。今天,讓我們深入了解下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運用。
一、電子證據立法現狀
根據1999年《合同法》和2004年《電子簽名法》里面的內容已經有了電子證據的雛形,并且在2015年出臺的《民訴法》中有明確規定,電子數據是由電子簽名、電子郵件、數據交換、手機短信、博客、微博等形成的電子介質信息。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從技術層面、要件層面、證明層面上形成了電子證據真實性。
二、電子證據認定
既要確保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能在證明力和可采納性方面上相互對待,但還是要從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三個方面去進行認定。
1、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
一是電子證據的形式、來源和制作過程是否正常,有沒有被修改過的痕跡。二是對電子證據的內容需要進行審查,看看內容是否真實,有沒有偽造篡改或裁剪拼湊等。對于一些基層法院,法官在法庭進行審判時需要采用自認和公證保全兩種方式。
自認是由其中一個當事人在庭審現場提交電子證據時,在現場進行操作演示,如果另一方的當事人在現場沒有提出異議,那么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則雙方當事人都表示認可。
電子證據公證保全是指公證人或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公證的方法對電子證據進行固定和保管。
2、電子證據關聯性認定
電子證據是實時形成的,需要進行嚴密的儲存,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因素的發生,一經形成,它會保持在最原始的姿態和最初的樣子。由于大量的數據需要計算機進行處理,因此其日常工作的成果也是巨大的,盡管其中許多都涉及到相關的事實訴訟,但是只有那些與訴訟事實有本質上的聯系,可以有效證明其數據的證據力的事實。
3、電子證據合法性認定
合法性指的是證據在收集過程要合法合規,也就是說電子證據的主體、提取方法、手機應用程序等都必須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程序上展示正義才能實現主體正義,只要合理的按照法律規定完成取證程序,才可以保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這樣有利于公平的競爭性。
三、電子證據的證明力
1、電子證據關聯性程度
關聯性是指電子證據與它涉及到的事實是有一定的聯系,并且對證明事實情況有著實際的意義。電子數據需要證明事實的證據,并且要對電子證據和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的聯系要進行查清。在實踐的過程中,需要判定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提出的電子證據想證明的待證事實是怎么樣的;
(2)該事實是否是案件中的實質性問題;
(3)所提出的電子證據對案件解決中的爭議是有多大的實質性。
2、電子證據完整性
完整性是證明電子證據的一個重要指標,然而傳統證據卻是沒有這一條的。電子證據完整性是有兩種不同意義的,即電子證據它自己本身的一個完整性及它所依賴系統的完整性。
四、電子證據的保全
公證證據的證明力度一般都高于普通的證據。公證指的是由公證機關或者是公證人根據當事人進行申請,利用公證的方法對電子證據需要進行加固證據的事實性。電子證據公證保全的對象不只局限于電子證據本身,對相關人員提取電子證據的這一行為也包括在內,根據這一條就可以對保全電子證據的法律效果起到作用。
對現在的情況來看,保全電子證據的公證將會有這兩種。
一是公證人員可以開展面對面的公證工作,并且還可以接受審查人員的委托。 這也還是屬于傳統公證范圍內,只不過是將公證的對象換成電子證據而已。
二是公證員無需跟申請人見面,而是可以借助平臺的力量,在網上就可以對審查人進行委托,并開展公證工作,也就是稱為“網絡公證”。隨著國家信息技術化的大力發展,涉及到各種糾紛問題會越來越多。 由于電子信息內容跟傳統的信息內容有著一些區別,傳統的證據信息則不易保存和提取,因此,使用網上的證據保全系統將會是解決證據難題的有效途徑。
五、收集電子證據的方法和程序
實踐過程中,收集電子證據的信息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點:用一些非法軟件不管是制造還是生成的電子證據都是屬于違法的。在一些程序里面,會有大量的電子證據是可以使用非法軟件進行系統采集或改造的。
第二點:通過窺視等其它手段獲得的電子證據將不得作為證據。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按法律規定所獲取的證據,將不能在民事案件中出證使用。
第三:電子證據還沒有在審查過程中未經過審核的,不應該被用來作為證據。核證程序是指相關機關對所取得的電子證據進行一定的審核,如果審核結果與法律規定相符,那么我們就會給予相應的證書。如果所使用的軟件產品,它的等級證書通過了通告規定,則該軟件產品將會獲得資格認證,并且通過相關審核程序。如果由該軟件生成的電子證據,則完全具備合法性,它是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進行認定案件的事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