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印章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宜昌等地企業使用電子印章進行合同簽署,《電子簽名法》中明確規定,擁有可靠電子簽名具備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既然電子印章與傳統印章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二者可以混用嗎。即合同簽署雙方,一方使用傳統印章,一方使用電子印章。
答案是不可以,簽署一份合同,要么雙方約定使用電子合同(電子印章),要么約定使用紙質合同(傳統印章),二者只能選其一。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1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因此,宜昌等地企業一方使用電子合同、另一方使用紙質合同,在法律上是不認可的。
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一、無法證明當事人簽署的是同一份合同
簽署好的電子合同打印出來之后,就不再作為原文件使用,更多是備份或者展示的性質,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需滿足能表現所載內容并隨時調取查看;能夠確保內容數據的完整,不被篡改,同時在數據交換、存儲、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會影響到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因此,宜昌等地企業打印出來的電子合同,已經不能夠判定是否被篡改,以及完整性的法律效力。
二、無法證明簽名是否被篡改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需要滿足:電子簽名的制作數據屬于簽名人的,能確認簽名人身份;電子簽名使用時,需確保是簽名人自己再操作,符合真實意愿的表達法律要求;簽署后的電子簽名改動以及簽署內容的改動,能夠及時被發現,確保簽名以及數據內容不會被篡改,具備完整性以及不可抵賴性。
使用可靠電子簽名在線簽署合同時,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當宜昌等地企業的電子印章被打印下來,就無法判定其是否被篡改以及偽造。
三、合同實際并未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宜昌等地企業在采用電子合同簽署時,雙方應該在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平臺上簽訂,一方發起合同簽署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因此,電子合同如果被打印出來,合同就不再是電子合同的形式了,要約自然就會無效,后面簽署的合同也會變得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