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銀行電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商業(yè)銀行網上業(yè)務中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2條規(guī)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因此,在互聯網上簽署的文件屬于數據電文范圍,網上依法簽署的合同,對相關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其次,簽署電子合同是需要身份識別的。
部分銀行開通了網上商務平臺和獨立于實體銀行網點的直銷銀行業(yè)務。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通常交易雙方沒有面對面接觸,銀行需要對客戶進行身份真實性的識別,以防范欺詐交易。在涉及融資的業(yè)務中,銀行通常向客戶發(fā)放USBKEY數字證書作為網上交易合同電子簽名的載體,并明確客戶需設置具體操作人員崗位和權限,妥善保管其USBKEY數字證書和密碼。
客戶辦理融資業(yè)務需經過銀行柜面現場認證,并在銀行開立實體銀行結算賬戶。關于對未在銀行開立實體銀行賬戶的客戶開展電子銀行業(yè)務,銀行會通過審核客戶線上提交的身份資料進行客戶身份核實,由于通過網上遠程對客戶的身份進行核實的效果相對于柜面審核仍有不足,銀行需要通過落實客戶電子賬戶內資金與其綁定的實體銀行賬戶閉環(huán)操作,來盡量降低業(yè)務風險。
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通常是網上交易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案件事實認定的難點。所以,銀行在網上業(yè)務中使用電子簽名須遵循《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的可靠電子簽名的條件,與客戶每次進行網上交易時驗證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識別,并注意留存客戶網上點擊提交和確認電子合同的電文數據,通過符合國家標準的技術措施進行電子證據的固化和呈現,確保交易合同的不可否認。
第三,引入第三方時間戳。
引入第三方可信時間戳對客戶在銀行網站簽署的電子合同進行證據固定。在銀行網上業(yè)務開展過程中,及時取得可被司法機關采信的電子數據證據,能夠證明銀行與客戶簽署相關業(yè)務電子合同的事實,是銀行管控業(yè)務風險的重要基礎。
不只是銀行電子合同,所有的電子合同在簽署的時候,都需要進行身份識別,以簽盾電子合同為例,簽盾采用四大手段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多重技術實名認證
簽盾采用人臉生物科技識別、銀行卡三(四)要素等多重高質量技術手段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頒發(fā)的電子簽名為專人所有,不被他人冒用。
2.動態(tài)密碼自主控制
簽盾采用加密登錄,平臺預留手機號的隨機動態(tài)密碼兩項手段確保簽署行為只受簽署人自己自主控制。
3.CA證書確保篡改現形
簽盾采用國家權威機構頒發(fā)的CA證書,同時確保證書指紋的唯一性,使篡改無效并可識別簽名真實有效性。
4.防篡改PDF+時間戳+聯合存證
簽盾可以實現文檔轉換為防篡改PDF,同時加蓋國家授時中心時間戳,最終由權威司法鑒定中心、簽盾雙方實現聯合存證,確保文檔真實性可校驗,對其任何改動都能被發(fā)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