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微博各種“大瓜”層出不窮,網友們的八卦之心得到大大的滿足。其中當當網奪章事件更是久居熱搜不下。
2020年4月26日早間,李國慶伙同5人,闖入當當網辦公區,搶走47枚公章,其中包括11枚公司章和36枚財務章。
事發后,當當網隨即報警、掛失公章,并發布嚴正聲明。
聲明稱:當當網以及關聯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失控期間,任何人使用該公章、財務專用章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或其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將不予承認。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
同時,當當網創始人李國慶也在微博發布相關內容:
科普:公章的重要性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公章)
公章在手,就有公司控制權?
關于掌握公章就掌握控制權,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其中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簡單點講,是否具備代表公司的資格更大于公章的效力。當當網在公章被搶后已經聲明,被搶印章所簽合同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均不予承認。李國慶此舉,怕是徒勞,甚至可能涉嫌違法。
如何規避印章管理風險呢?
近些年,電子簽約逐漸在我國興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的概念也慢慢被人們熟悉。電子印章相較于實體印章,其自身的優點勢必更加適合公司的印章管理:
1.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具備和實體章一樣的法律效力;
2.電子印章為電子數據,不存在實體,無盜搶可能;
3.與實體印章不沖突,彼此互補,互為備選;
4.實名認證后,經由授權方可使用,無偽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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