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及關聯經濟的迅速發展,傳統的證據規則及取證程序已無法滿足社會發展需求,有必要進一步探索完善互聯網條件下電子數據相關規則。
目前,由于涉網絡案件具有小額多筆、數據海量等特點,投入到網上電子數據調取的人力、物力逐年成倍增加。通過電子簽章簡化涉網絡案件取證,一是有利于節省跨地域取證的人力物力成本,也能大幅提高訴訟效率;二是符合互聯網時代司法發展趨勢,推動證據制度的科技化發展;三是可以降低運輸方式帶來的證據滅失和篡改風險。
得益于現階段互聯網的發展,浙江省已經對司法機關內部的電子簽章應用進行了有益嘗試。2018年1月,浙江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司法廳聯合下發《關于刑事司法中應用電子印章、簽名和指紋捺印有關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推進刑事司法一體化辦案信息系統建設,明確對于通過辦案信息系統產生的,符合技術規范的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和電子指紋捺印的法律文書和相關電子證據材料,與傳統加蓋實體印章、當事人簽名、按捺指印的紙質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目前,借助互聯網的方式、手段、技術來提高刑事司法過程中的取證效率、節省司法成本是司法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黃生林和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忠強也撰文探討了“網絡犯罪案件電子簽章取證程序優化”的問題。
在文章中,有四個關于“優化電子簽章取證程序的建議”:
一、爭取相關部門對電子簽章取證方式的支持
鑒于現階段實踐的需要與技術的可行性,以及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進行相關探索和嘗試超越法律規定的改革試點,需要從立法層面,或者至少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層面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對互聯網企業在刑事訴訟中提供的電子簽章效力進行確認和對該種取證方式的效力進行認定。可在互聯網產業發達的部分地區先行試點,同時細化、規范相關程序,待技術成熟后,由點到面擴展到所有互聯網企業執行。
二、建議從頂層設計層面完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程序
如果對電子簽章簡化取證程序予以試點,鑒于已經有《電子數據規定》,則有必要對《電子數據規定》作出修改完善。具體而言:一是確立電子數據有別于傳統證據的證據特性、特點;二是確立電子數據印證過程中的抽樣印證原則;三是建立電子數據獨有的收集、調取以及質證程序。
三、完善司法領域電子簽章開發及使用制度
電子簽名法業已賦予電子簽章和傳統簽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條件為該電子簽章應當“可靠”。而該法對于“可靠的電子簽名”應當滿足的條件可以簡單概括為:電子簽名的制作數據由簽名人專有、簽署時由簽名人控制。同時,電子簽名的制作數據能夠保證任何改動可以被及時發現。
因此,為了保證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領域特點的電子簽章開發及使用制度,明確技術標準,使得電子簽章完全符合電子簽名法“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要求。電子簽章由私有密鑰和公開密鑰組成,其開發過程應當嚴格保密,可以考慮由保密、技術部門牽頭,以專人專項負責的方式與互聯網公司合作開發適用于司法機關內部、司法機關之間、互聯網公司與司法機關之間的無障礙聯通的電子簽章系統。
此外,由于法律賦予了電子簽章與傳統簽章的同等地位,可以參照現有印章使用管理辦法及權限設置,出臺電子簽章的使用報批等管理制度。
四、搭建安全保密的電子數據專門傳輸渠道
在普及電子簽章的同時,為保證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互聯網企業的數據傳輸安全性和保密性,并順應數據時代要求,應當專門搭建一條安全保密的政務信息傳輸通道,明確相關電子數據僅可以通過政務通道進行傳輸。
五、建立司法機關與互聯網企業之間的協同合作機制
一是明確互聯網企業向司法機關提供企業掌握的電子數據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互聯網數據安全事關國家安全,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互聯網企業可以依據辦案機關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內固定、調取、提供該企業掌握的相關電子數據。同時,為防止公權力濫用,應當規定較為嚴格的批準程序,調取證據的辦案機關仍然應出具專門的法律文書。
二是明確互聯網企業提供電子數據的具體要求。為了確保被收集、固定的電子數據的客觀性、公正性,應落實互聯網企業相關人員的取證責任,明確相關互聯網企業的公正、客觀義務,規范審批、制作、備案等一系列操作程序,確保數據不被篡改。
三是加強對互聯網企業的辦案紀律、保密規定等相關知識培訓,明確相應的責任追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