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險行業為例,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中,一份是《投保單》,一份是《保險單》,《投保單》上有電子簽名,但是用PDF軟件打開卻看不到任何電子簽名信息。《保險單》上有該保險公司的保險專用電子章,用PDF軟件打開可以看到簽名面板上有該保險專用電子章的簽章信息,其中有一句話是“簽名時間來自簽名者計算機上的時鐘”。
有了這幾個字,就意味著這份合同不可靠。把這份電子合同上傳到國家電子簽名驗證平臺上,平臺會提示:該電子合同無時間戳。沒有時間戳的電子合同會有什么問題呢?可以隨意更改合同簽署時間,也就是可以被用來進行合同造假。
為了保證電子簽名時間不被人更改,在正常平臺使用電子簽名時,都會使用時間戳,時間戳的時間是國家授時中心的時間,不論你在哪里,簽名時間都是唯一的標準時間。帶有時間戳的電子簽名行為,被電子簽名認證機構采集為簽名行為數據并寫入電子簽名證書當中,這樣就不會發生合同被更改或者調包的情況了。
當然,電子合同有了時間戳并不是絕對安全的。
時間戳是電子合同生成的最好證明,但對于有法律效應的電子合同,它首先得滿足法律對合同的基本規定,除了確定合同的簽訂時間(此處需要時間戳),還涉及到身份驗證,還要確保合同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防篡改性等,而這些都是時間戳無法獨立做到的。
一份完整的有效電子合同,采用的技術是多樣的,如實名驗證技術、數字證書、加密傳輸技術、時間戳固化技術、以及區塊鏈存證技術等等。
以上所說的技術,單獨使用并不能證明電子合同一定有效。
比如,數字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也就是說電子簽名服務商獲得依法設立的CA機構的證書代理權就足以。而數字證書它終歸是一項技術,技術不能作為證據,所以,數字證書雖然作為電子合同的必要技術條件之一,但是獨立使用數字證書并不等同于電子合同一定有效。
能夠提供從實名認證到司法舉證全流程的電子簽名服務,才是電子合同合法有效的本質!而簽盾正是可以提供全流程服務的電子合同簽署平臺。
簽盾電子合同簽署過程中通過嚴格的實名認證、先進的電子簽名技術、第三方取時(時間戳)、CA證書以及區塊鏈技術等確保合同簽署多方的真實身份、真實意愿,達到電子合同防抵賴、防篡改的目的,確保電子合同簽署全過程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