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可靠的電子合同可以成為法庭證據。
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需要包含以下四個要素:
①簽署人的身份真實
②簽署人的意愿真實
③簽署人的簽名未改
④簽署內容原文未改
為了保證上面四個要素,所以在簽署電子合同的時候要保證:
①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②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③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④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能夠被發現。
目前,也已經有很多法院將電子合同采用為證據。案例如下:
上訴人陳某提出《阿里信用貸款合同》上沒有本人電子簽名,對合同不予認可。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阿里信用貸款合同》系陳某以其名下的支付寶賬戶與阿里小貸公司通過網絡數據電文的形式簽訂,陳某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也已通過上傳本人身份證照片、綁定的銀行卡驗證等實名認證程序注冊成功。所綁定的手機號碼系陳某目前使用的手機號碼,故在支付寶賬戶名、登錄密碼、支付密碼經驗證一致的情況下訂立的案涉合同,應視為陳某本人與阿里小貸公司簽訂,該電子合同形式、內容合法。”
有政法大學學者指出,從理論上講,電子合同的鑒定標準同其他證據相比并沒有什么兩樣。從實踐來看,對電子合同實施鑒證的挑戰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一是當事人可能會對計算機生成記錄與存儲記錄在形成后是否遭到過篡改、處理或毀損提出質疑;二是當事人可能會對計算機生成記錄所依賴的計算機程序的可靠性提出質疑;三是當事人還可能會對計算機存儲記錄的制作者身份,提出質疑。
從電子合同的存在形式來看,電子合同是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基于可信時間戳、高度加密傳輸以及區塊鏈等專業技術,將簽約主體的電子簽名、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內容哈希值以及簽約操作過程行為等進行區塊鏈存證,存儲于特殊介質中。所以,電子合同滿足證據的客觀性要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十一條明確指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該規定的出臺,不僅給予了電子合同更為清晰的效力背書,而且高度認可了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在證據認定環節的作用。
相比紙質合同,電子合同除了更為省時、省力,并且便于保存和管理,還能更好地與諸如線上交易、線上人力資源管理、線上培訓等網絡場景完美融合,在解決線上糾紛時能夠兼顧方便與法律有效性,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