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合同、電子印章的普及應用,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電子印章進行合同簽署。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擁有可靠的電子簽名才具備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既然二者的法律效力一致,那么就有人問了,電子印章能與傳統印章混著用嗎?
答案當然是不可以,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也就是說簽署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電子合同,也可以約定使用紙質合同,但是一方使用電子合同簽章,另一方使用紙質合同簽章,并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
主要原因有以下2點:
1、不能證明當事人簽署的合同是同一份
當簽署好的電子合同打印出來,就不能作為原件使用,失去了原件的法律效力,同樣當一方使用紙質合同簽章后上傳到平臺進行電子簽章,由于無法判定簽名是否可靠,也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數據電文原件形式需滿足能展現所載內容并隨時可查看,保證數據內容的完整,客觀,不被篡改。數據電文在發送、存儲、顯示查看過程發生形式變化不會影響到數據的完整性。
2、不能證明簽名是否被偽造,假冒
上述說到電子合同打印出來后,不能作為原件使用,其中還涉及到電子簽名的可靠性,打印出來的電子合同其簽名也發生了變化,被偽造、假冒都有可能。同時紙質合同簽章上傳到平臺進行電子簽章,其簽名也沒有通過平臺驗證,無法確保其合法可靠性。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靠電子簽名需滿足能識別簽名人主體身份,簽名人認可所簽署的內容,簽署過的內容數據不能被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