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與上班族最密切的合同問題應該是勞動合同糾紛了。
案例:
“陳某是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1月9日期滿后未及時續簽,而后繼續工作至1月22日后回外省老家過年。原計劃2月3日公司正式開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辦公樓2月份封閉管理,公司員工包括陳某在內于2月3日至復工期間,均在家遠程辦公。
三月初復工返崗后,陳某向杭州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終獎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共計7萬元。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與陳某的勞動合同期滿未及時續簽,主要原因有幾點,首先是節前人事專員休假導致工作交接不暢,再者就是節后因為疫情防控,導致復工頻頻推遲。因此,公司認為不存在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想法。
最后,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支付陳某2019年年終獎金3萬元,雙方續簽勞動合同。”
案例評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那么,如果用人單位遇到如同今年的這種意外情況(疫情),無法及時同勞動者簽訂或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該怎么辦?不用著急,國家政策告訴你:
▲圖片來自:人社部官網
2020年3月1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
文件明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政策響應需求,電子勞動合同的普及,將極大程度幫助用人單位解決諸多傳統書面勞動合同簽署帶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