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應用越來越普及,各類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的制作方法便層出不窮,導致無效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給簽署各方帶來麻煩。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符合以下條件視為可靠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者提供認證服務。
因此,簡單來說,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是由依法成立,獲得工信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CA機構頒發數字證書,并且滿足“真實身份、真實意愿、簽名未改、原文未改”條件的。
申請制作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方式有多種,其中較為普遍的是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約平臺。以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為例,平臺對接了國家權威CA機構,并依托公安、工商等權威數據源。因此,企業通過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注冊并完成身份認證后,就可以生成合法有效的電子印章進行使用。
在簽署環節,各簽署人再進行意愿認證,確保簽署人的真實意愿,保障簽署合同文件的法律效力。簽盾通過對接公證處,并利用區塊鏈、時間戳、加密算法、哈希等技術,保全整個電子簽約過程的證據鏈,一旦發生糾紛,可一鍵出證,并申請全鏈路的證據報告,確保用戶的電子數據可核驗、可追溯,保障用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