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合同的不斷發展,電子合同在東莞等地各行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其中人社部在今年3月份,明確提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簽署電子勞動合同。這對于人力資源行業以及數字化轉型發展中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大利好,當然,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是需要滿足《合同法》、《電子簽名法》中規定,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才具備法律效力。
企業如何簽訂有效的電子勞動合同,在人社部發布的《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也提出了要求;
首先就是采用電子勞動合同的形式,需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早先在《合同法》中就有規定,書面合同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并且雙方可自行約定是否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一旦約定簽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之后的《電子簽名法》中,更是規定了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才具備與手寫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并且滿足原文未改、真實身份、真實意愿、簽名未改的條件。
其次,東莞等地用人單位需要保證在簽署電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包括合同的生成、傳輸、存儲等,要滿足法律規定的保證合同的完整性、不被篡改。
最后是雙方一旦約定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簽署就具備法律效力,東莞等地用人單位與勞動應該按照合同內容進行履約,一旦涉及合同糾紛,法律上是會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簡單來說,簽署一份有效的電子勞動合同,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簽署雙方經過實名認證,即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進行簽署,二是采用了可靠的電子簽名,即由CA認證中心頒發唯一的數字簽名證書。
那么,什么形式的電子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呢
1、紙質勞動合同的掃描件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以上說的簽署有效的電子勞動合同需要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即合同的創建、合同簽署、發送、管理等都在平臺內完成,才能保證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
2、網上備案的勞動合同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法院認為,東莞等地用人單位在網上備案登記的用工信息,是未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不具備合同簽署的形式,內容也未包括相關的用工信息,因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應當滿足雙方協商一致,且內容條款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雙方確認簽署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