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電子合同及網上交易快速發展并逐漸成熟,網上交易中的存證、取證、核驗等方面也顯示出獨特的作用和優勢。對于電子合同等新類型合約中產生的存證證據,最高院就互聯網法院審理該類案件及判定類證據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那么,非互聯網法院如何認定判斷這些證據呢?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審理判決了全國首例非互聯網法院涉司法區塊鏈證據的案件,并在案件審判過程中依據5月1日剛剛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認證方法,對非互聯網法院認定區塊鏈證據的規則標準做了有益探索。
案例簡介:
宋某在支付寶某小程序上租用一臺電視機,并通過電子簽約方式在小程序上與租賃平臺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宋某應每月支付租金274.91元,若發生拖欠則將觸發合同由租轉售條款,宋某應按約定的買斷款承擔買斷責任。該平臺支持支付寶身份驗證及人臉識別,簽約及履約過程中的訂單、物流、租金等信息均生成并存儲于平臺系統內。該平臺還將上述電子數據同步存證于司法區塊鏈。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宋某未按約支付租金,故租賃平臺起訴至法院要求宋某按合同約定支付買斷款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平臺方除了提供協議文本和訂單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頁面截圖這類書證,還提供了運用區塊鏈方式存證的合同、訂單、租金、物流電子信息,并在庭審過程中當庭就區塊鏈證據進行了核驗操作。
審理結果:
經審理,上海普陀法院認為平臺方提交的運用區塊鏈方式存證的電子數據,是合同簽約、履約過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數據,且同步存儲于司法區塊鏈平臺,應當認為其屬于證據形式中的電子數據。通過對司法區塊鏈平臺的可靠性、平臺驗證結果的可靠性及運用驗證結果認定事實的確認性等三個方面分析論證,法院認可涉案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并根據區塊鏈證據與平臺保存的其他電子數據證據文本和截圖內容相互印證的事實,認定該證據足以證明平臺方主張的事實,對平臺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原告即平臺方提交的協議文本和訂單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頁面截圖證據,其中記載有被告即宋某的個人信息,反映了涉案交易的發生過程,具有一定關聯性,能夠形成一定的證據優勢。但這些證據的內容生成并存儲于原告提供用于涉案交易的平臺系統內,其實質為電子數據轉化而成的書證,而考慮到這些電子數據的存儲平臺為原告單方掌握,在被告未到庭質證確認的情況下,這些證據的證明力仍存在補強需求。此外,原告還提供了運用區塊鏈方式存證的合同、訂單、租金、物流電子信息,并當庭進行了核驗操作,對此能否作為證據使用,能否起到對原告主張事實的證明作用,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
電子證據的效力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電子數據是民事訴訟證據的類型之一?!蹲罡呷嗣穹ㄔ好袷略V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亦對電子數據類型做了規定,本案原告提交的便是其中第(五)款明確的“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應當認為其屬于證據形式中的電子數據。
電子證據的審查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目前僅有該規定對經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證據審查方法做了直接涉及。從規定可以看出,對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標準是充分尊重了區塊鏈安全、可靠、不易篡改的技術特征。雖然該司法解釋是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作的專門規定,但該條款作為對通過哈希值校驗以及區塊鏈等技術存證固證的證據真實性的確認方法,應當作為人民法院判定區塊鏈證據的共識性標準。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九十四條明確,除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外,若是電子數據證據“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該規定也為本院審查原告提供的區塊鏈證據提供了原則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