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電子簽名或者是經過認證的電子簽章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單純的將印章圖片打印出來使用是無效的,可能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為什么呢?
因為電子印章的本質是電子數據,而打印件并不是電子數據,打印件容易通過PS等圖片處理技術進行偽造,沒法獲得識別簽署主體身份和表明簽署主體認可相關內容的取信效果,因此,打印件不能單獨具有與傳統印章相同的法律效力。附含電子印章打印件的電子文件打印件與附含電子印章的有效電子文件內容完全一致,方可依據電子文件的效力認可電子文件打印件的效力。
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目前,我國不少地方法規規定,對于電子印章打印件的法律效力,持明確限制或者否定的態度。
如《(上海市)普陀區教育系統電子印章和電子簽名管理使用的規定》第四條:“加蓋電子印章及電子簽名的電子公文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該電子公文的打印稿、復印稿或經任何形式的電子格式轉換稿,不具備相同法律效力。”
如《三亞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加蓋電子公章的電子公文與加蓋實物公章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過認證并按照規定打印而成的紙質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但電子公文其他方式的打印稿、復印稿或經任何形式的電子格式轉換稿不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說,電子印章的打印件是指電子印章的簽名結果中顯示的與傳統印章痕跡相似的圖像的打印件(以下簡稱“打印件”),打印件一般被認定為電子印章的復制件。
另外,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